我市將啟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以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文件精神,我市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自7月起,新批準預售商品房項目(樓盤)將統一啟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隨著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舊版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已不能更好地滿足市場實際需要,與現行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更好地貫徹了《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更加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細化雙方違約責任,更加適應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
為更好地推廣應用新版合同文本,市區開發企業一律實行網上打印合同,將不再印發紙質合同文本,交易雙方簽約后,網上提交市房管局進行合同備案。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啟用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按要求規范使用,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時廢止。
目前,市房管局已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系統進行了全面升級,完善了合同文本網上打印、網上備案功能。下一步,市房管局將對市區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新版合同啟用培訓,以確保新版合同的順利推行。
解讀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更加突出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在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也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針對商品房銷售中容易發生的糾紛,特別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等方面,在新版示范文本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有效解決雙方糾紛提供了依據。
更重視保護買受人權益
新版購房合同新增了許多對購房者權益保護的條款。之前版本合同內未出現的買受人相關權利的提示出現在新版合同上。此外,前期物業管理、信息送達、房屋保修責任劃分等內容也是首次提出。新版合同對開發商在前期申報、規范施工及后期的交房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商品房交付增加了測繪證明
新版合同第四章第九條約定,住宅交房時,開發商除了提供“兩書一表”(即:《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之外,還要提供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的證明。不提供證件或證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逾期超過合同約定天數,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查驗房屋不再受物業費限制
新版購房合同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這一約定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先繳清物業費等費用才能驗房的對買受方不利的條款。
先解決問題再交付房屋
新版合同第四章“查驗房屋”中明確規定,如存在“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管道堵塞”、“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問題,買房者有權拒絕簽收,由出賣人約定天數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這一約定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業主先收房后維修,和開發企業交涉難,和物業企業交涉難的問題。
出現什么情況,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質量檢測不合格
新版合同第七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基礎設施設備不完善
新版合同第四章第十條對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明確規定,“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燃氣”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承擔逾期交付責任并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合同約定天數,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不同意規劃設計變更
新版合同第六章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span>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span>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款的一定百分比想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另外,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供熱、采暖方式等規定同上。(轉自市房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