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的
實施意見
(宿政辦發[2010]8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建設部等九部門頒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關于印發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0]18號)和《關于印發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宿政辦發[2010]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的機構和范圍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是指廉租住房的物業服務、租金催繳、房屋騰退等日常管理工作。宿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依據房屋產權隸屬關系:市本級(含開發區)籌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埇橋區籌建的廉租住房由埔橋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稱區房改辦)負責。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宿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準入、退出的審定與監督。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房改辦依據房屋產權所屬關系,分別負責市、區兩級廉租住房的房源提供及實物配租后各項具體管理服務工作。
區房改辦負責本市城區廉租住房(含騰退的廉租住房)的登記、初審和資格動態管理工作。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須與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區房改辦簽訂《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入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房改辦按所管轄范圍分別負責廉租住房管理。
二、廉租住房的物業服務
(一)屬獨立小區的,組建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住房小區管理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聽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見,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協調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屬小區內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屬小區的統一管理。
(二)對不便實施物業服務的廉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三、廉租住房的資格動態管理
(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動態管理,由區房改辦根據《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實施。
(二)區房改辦負責每年度審核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資格,并核發《宿州市廉租住房入住(騰退)通知書》。并辦理廉租住房的入住或騰退等手續。廉租住房入住和騰空情況須按年匯總后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三)按相關規定,承租人須騰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宿州市廉租住房騰退通知書》后,負責督促承租人在三個月內騰退該廉租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燃氣、物業服務費、公共能耗等費用。
(四)承租人自愿退出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承租人即時結清房屋租金、水、電、燃氣、物業服務費、公共能耗等費用。
四、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委托商業銀行為每個廉租住房承租人單獨設立承租人租金繳交賬戶,承租人按月繳納所住房房屋租金;或按照《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規定,按月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納入市、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有部分需要維修時,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出計劃,報市、區財政審批后,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戶中撥付使用,不足部分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中支付。
(三)廉租住房配建的商業性設施經營服務收入,依據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納入市、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和房屋維修費用的不足。使用時,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出計劃,報同級財政審批。
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廉租住房物業服務公司定期向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示其房屋租金、物業服務費、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各項價格(收費)標準。
(轉自宿州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