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宿政辦發[2010]80號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關于印發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0]18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家庭和家庭人口認定
(一)家庭認定,以自然家庭為一個申報戶,即夫妻雙方、未婚子女;因智障或殘疾的,年齡在28歲以上,雖然未婚,按一個自然戶認定。
(二)家庭人口認定,下列人員計入申請家庭人口:
1.申請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學等原因,父母將戶口臨時遷出的未成年子女,可計入申請家庭人口。
下列人員不計入申請家庭人口:
1.在本市有戶口,但長期未在本市居住的;
2.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臨時遷入的未成年人;
3.已入住社會葙利院的;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認定
(一)下列收入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收入:
1.工資、薪金所得;
2.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
3.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
5.股息紅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二)無房戶認定,申請家庭沒有私有住房并且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單位公房,其租金達到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水平的5或者因家庭沒有私有住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臨時簡易房、危舊房的,認定為無房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
1.申請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2.申請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顯低于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請家庭無特殊原因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的住房;4.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屋。
(四)住房建筑面積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認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住房,據實測定建筑面積。住房屬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過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為住房建筑面積。
2. 自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出售、轉讓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積認定。
3.改變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4. 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應當將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5. 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和實行貨幣化補償被拆遷房屋,按拆遷時原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未被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按搭建的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高度2.2米以上,符合居住條件)。
三、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均為本市城區戶口,且長期居住在本市:
2. 申請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
3.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級民政、財政、房管等部門,根據本市財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自然家庭夫妻一方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若夫妻雙方均無民事行為能力以及l 6歲以下的孤兒,由其合法的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或收入證明(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3.家庭所有成員的現住房情況證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產權證明(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租賃單位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租金票據(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無房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社區租賃證明或借住證明。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按以下程序審核:
1.街道辦事處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初審后,將認為符合申報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相關材料匯總后報送埔橋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稱區房改辦)。
2.區房改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復核,將認為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區公示l 5日后,并將審核意見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最終審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l 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后,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手續。
在審核過程中,對認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區房改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審核職責內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逐級向上一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訴。
四、租金補貼
(一)租金補貼,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補貼=(保障面積一自有面積)×補貼標準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租金補貼辦法,根據具體的家庭收入檔次,按規定實行分類施保。
(三)租金補貼實行“打卡發放”,準予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持與區房改辦簽定的《宿州市城區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到所在街道社區領取租金補貼存折。
五、實物配租
(一)實物配租,是指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區房改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二)申請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1.申請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請人年齡在60歲以上;
3. 申請家庭成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級及以上等級);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區房改辦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四)區房改辦根據實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數、套型等情況,結合申報家庭意愿確定具體的分配方案,報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并向社會公布后,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承租家庭。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方式進行廉租住房保障。
(五)中號申請家庭,須與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同時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六、監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埔橋區房改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埇橋區房改辦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處理意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調整租金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埇橋區區房改辦應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過本市低收入標準滿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市確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3.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4.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7.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的。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應當在做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簽訂的《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三)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及租賃應當遵守《宿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宿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4年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的相關規定。廉租住房租賃制式合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中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轉自宿州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