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宿政發[2010]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l 62號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城區城市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機關,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埇橋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稱區房改辦)負責實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準入、退出審批等具體主作,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政府所屬廉租住房房產管理等具體工作,區房改辦負責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查、日常監督和區政府所屬廉租住房房產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建設、財政、建投、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和埔橋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舉、共有產權等保障方式。本辦法所稱住房租金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住房租金補貼標準、廉租房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民政、財政、房管、物價等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結構、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章保障資金與保障住房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省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結合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遷安置房、棚戶區改造等項目,以配建為主。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布局、套數、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支持企業通過政企共建方式,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廉租住房,解決本企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城區居民常住戶口,且長期居住在本市;
(二)申請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四)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將初審意見和所有相關材料報送區房改辦;
(三)區房改辦通過審查材料、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區房改辦復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公示,對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選擇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和輪侯順序。
對輪侯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按照公開搖號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 實行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房改辦簽訂廉租住房保障協議后領取住房租金補貼。
公開搖號確定的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區房改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規定標準按期繳納租金。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意見、區房改辦的復審意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意見、輪侯、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廉租住房管理機關申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房改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區房改辦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處理意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調整租金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區房改辦應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動情況,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調整其保障標準或取消保障資格。
第二十二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區房改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過本市低收入標準滿一年的;
(二)因家庭人口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市確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四)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
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三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金補貼,或者退出配租的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關、實施機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碭山、蕭縣、靈璧、泗縣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宿州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宿政發[2006]13號)同時廢止。